黨建工作

鹽城師範學院伟德官网地址多少黨組織會議制度

發布者:fladmin發布時間:2020-04-25浏覽次數: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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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的建設,落實黨組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責任,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根據《江蘇省院(系)級黨組織工作标準》要求和學校黨委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黨總支委員會會議是學院黨組織的基本決策形式和基本會議制度。黨總支委員會委員為學院黨組織會議成員。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由集體讨論決定。黨組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中,有關黨的建設,包括本單位管理範圍内的幹部推薦和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黨組織會議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學院黨組織會議與黨政聯席會議協調運行,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組織會議,同時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學院黨總支委員會的議事範圍為: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和決定,結合實際研究落實意見,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研究決定黨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劃、年度工作等重要事項;研究決定以本學院黨組織名義上報和發布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決定黨總支委員會委員分工、單位内設機構設置和負責人任免調整;讨論制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研究決定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統一戰線工作;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穩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項,加強對學術組織、研究機構和學生社團等的引導,定期分析研判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狀況并做好相關工作;

(五)加強對黨支部工作指導,研究決定黨支部的設置及支部書記任免,教工和學生黨員發展事宜,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及黨校分校相關工作,決定黨内表彰、處分的有關事項;

(六)聽取改革發展以及人才培養、教學、科研、人事、财務、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情況的通報,并提出建議;審核把關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大事項;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和決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八)聽取黨建工作經費和黨費的使用情況報告;

(九)其他需要由黨組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和工作事項。

 

第三章  議事規則

第五條  黨總支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随時召開。會議一般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缺席時,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  會議議題應事先由書記确定。委員會其他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讨論的議題,應在充分醞釀基礎上,事先向書記提出,經協商後确定。凡未經書記會前審定的議題且非突發性重大事件需要臨時動議,一般不列入黨組織會議議程。

第七條會議前,黨組織應對議題進行調查研究,黨政主要領導應就議題加強溝通醞釀,并形成初步意見或方案。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員,以便提前做好議事準備。

第八條黨總支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個别成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将個人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會議主持人。

第九條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黨員或不是黨總支委員的行政領導列席,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條會議由專人做好記錄,會議紀要撰寫應盡可能清楚、全面,體現議決事項和内容。由黨總支暑假簽字認可,必要時可下發。會議記錄、紀要要妥善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會議讨論的有關事項,如涉及與會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親屬,其本人應當回避。黨總支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工作部署、幹部推薦任免和涉及師生員工利益的重要問題,都要在廣泛聽取師生黨員意見建議基礎上,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總支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有效。對讨論的議題意見基本一緻時,可以進行口頭表決;必要時也可采取實名制投票方式表決。如對重要問題存在較大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下次會議再行讨論或向學校黨委請示。

第十四條  黨總支委員會研究決定的内容,必要時應及時向學校黨委報告,或傳達到本單位全體黨員。

第十五條 對未能參加黨總支委員會的委員,會後由書記負責向其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

 

第四章  決策實施

第十六條  經集體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做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且應當以集體的決定或意見對外表态。

第十七條對會議決定的事項,要按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确專人負責落實。書記要抓好檢查工作,并及時向黨總支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黨總支委員會會議研究、決議的内容,必要時要及時向學校黨委、行政報告。除需要保密之外,應通過一定形式傳達至學院師生員工,并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會議的決定或決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較大困難或有關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經黨總支書記同意,可重新召開黨組織會議再次進行研究讨論,并形成新的決定或決議。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學校黨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由黨總支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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